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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单选题] 
乾隆四十九年(1784年)《徽州汪氏分家书》载:“父存日创有‘永盛号’布庄,本银六千两。今诸子议定:父本分作三股,四子各添本银二千两为一股,另聘掌柜身股二份,共十股。盈余按股均分,各房不得私抽本金。”此契约表明(  )
  • A契约制度保障商业公平竞争
  • B传统商帮已采用股份制经营
  • C血缘关系已让位于经济利益
  • D分家析产决定商业代际存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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