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8.阅读材料,完成下列要求。(12分)
材料一
清前中期,政府对旧土尔扈特、和硕特等蒙古部落推行盟旗制,每盟设正、副盟长各一人,旗设旗长一人,掌盟、旗政令。盟长由清朝政府任命,旗长基本是世袭。对维吾尔族聚居的回部地区实行伯克制,朝廷任命原部落首长为各级伯克,按职责与品级管理回务、地亩、田粮、税务等。清朝还派驻伊犁将军,掌天山南北最高军政大权,又设塔尔巴哈台、喀什噶尔参赞大臣,叶尔羌、和阗、阿克苏、乌什、库车、喀喇沙尔办事大臣,以及乌鲁木齐都统,分管所在回城事务。
——摘编自白寿彝《中国通史》
材料二
1912年,中华民国临时政府颁布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》,明确“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、内外蒙古、西藏、青海”,蒙、藏、回疆均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之部分;同年颁行《蒙古待遇条例》,规定“嗣后各蒙古,均不以藩属待遇,应与内地一律”“各蒙古之对外交涉及边防事务,自应归中央政府办理”。同年设蒙藏事务局,直隶国务总理,专管边疆事务,维护中央对蒙藏的主权统辖。
——摘编自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《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·第二辑》
(1)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,概括清前中期边疆治理的特点。(6分)
(2)根据材料一、二并结合所学知识,说明与清前中期相比,民国初年边疆治理的不同之处。(6分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