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6.阅读材料,回答问题。(12分)
材料
卖田说
李调元,四川罗江县人,乾隆二十八年进士,官至广东学政、直隶通永兵备道。他在嘉庆初年作《卖田说》一文,记述了作者乡居时与佃户的谈话,原文节选如下:
蜀之俗,多卖己之田,而以其资佃人之田。客有王泽润者,实卖田以佃予田,余因问之。
客曰:“予家曾祖父以来,置田不下千亩。而蜀俗好分,生子五人,而田各二百亩矣;子又生孙五人,而田各五十亩矣;孙又生孙五人,而田各十亩矣。十亩之田,不足以食十口之家,又称贷而益之,犹可支也。吾邑地当孔道,征徭俱按粮加派,每亩征银三分,官府每遇大役,按粮令乡保加派,每钱加至一两,每岁加派十次二十次不等。凡过差公馆、驿马、门包、书吏衙役之费,皆出于此。乡约又借官私派,凡自用置田、修屋饮食,亦于是乎出。而十亩分给五人,各耕不过二亩,亩之所入,不敌所出。
故不如卖田以佃田。计每亩值五十千缗,十亩得五百千缗,可作压佃(缴纳押金租种土地)。每五千缗可压田一亩,五百千缗可压田一百亩。既足食,以免室家之饥寒;又无粮,以免官役之追呼。业主虽与平分,佃者尚余小半。终岁勤勤,撙节之外,尚有结余,奚为而不乐也!“
余曰:“既有此乐,则予亦将卖田佃田矣。”
客曰:“是又不然。君曾为达官,例免差徭,租有家丁代完,粮差不敢迫也。”
——摘编自李调元《童山文集补遗》
对清代四川地区“卖己之田,佃人之田”的现象作出历史解释。(12分)